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9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朱麗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康寧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代墊款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5萬2,7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