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20號原 告 三鐵首馥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訴訟代理人 謝精國
張旭業律師楊珮君律師被 告 寶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治被 告 潘世正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複 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
梁堯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預繳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寶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陸仟肆佰柒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寶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肆佰柒拾玖元」。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