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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財管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財管字第119號聲 請 人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江綺雯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清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姚金坤(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8年7月29日死亡,最後籍設:台北市○○區○○街○○巷○號)之遺產清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姚金坤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清理人,為非訟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所明定。其立法意旨,乃在繼承人全體有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之情形時,為避免因遺產所涉之權利義務關係久懸未決,並兼顧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權益,因而明定得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選定遺產清理人,以代繼承人清理遺產。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姚金坤因長期與家人感情不睦,獨自居住多年,於民國97年10月間因摔傷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經聲請人緊急安置於台北市私立德寶老人養護所,後於98年7月29日死亡,因繼承人姚夢勇定居美國,自85年9月7日出境迄今未歸,據被繼承人姚金坤之前妻石許梅表示,其與姚夢勇皆不可能出面處理被繼承人姚金坤之事宜,此外查無其他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為此依法聲請選任姚金坤之遺產清理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姚金坤於98年7月29日死亡,遺有現金新台幣4,414元及其他相關證件,繼承人姚夢勇未辦理拋棄繼承,亦不願返台處理姚金坤之繼承事宜等情,有其提出姚金坤之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函、公務電話紀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足參。復查無姚金坤有遺囑執行人,則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姚金坤之遺產清理人,即無不合。本院審酌姚金坤與親屬間感情不睦,失聯多年,因其繼承人姚夢勇定居美國,且不願出面處理繼承事宜,有事實上不能管理遺產之情,致使姚金坤之遺產所涉之權利義務關係久懸未決,為兼顧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權益,並考量管理姚金坤遺產之地緣關係與便利性,爰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姚金坤之遺產清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清理人
裁判日期:201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