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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財管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財管字第137號聲 請 人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江綺雯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清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錢濟鄂(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0年1月28日死亡,最後籍設:台北市○○區○○○街○○○號)之遺產清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錢濟鄂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清理人,為非訟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所明定。其立法意旨,乃在繼承人全體有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之情形時,為避免因遺產所涉之權利義務關係久懸未決,並兼顧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權益,因而明定得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選定遺產清理人,以代繼承人清理遺產。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錢濟鄂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經本院以96年度監字第198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被繼承人錢濟鄂於民國100年1月28日死亡,生前在台無親屬,目前已知之繼承人有錢濟瑜、錢濟珍、錢濟蜂等3人,分別係大陸地區及美國籍人民,未能出面處理被繼承人錢濟鄂之遺產事宜,此外查無其他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為此依法聲請選任錢濟鄂之遺產清理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錢濟鄂於100年1月28日死亡,繼承人錢濟瑜、錢濟珍、錢濟蜂未辦理拋棄繼承,亦未返台處理錢濟鄂之繼承事宜等情,有其提出錢濟鄂之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本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函、診斷證明書、遺物清單、繼承系統表足參。復查無錢濟鄂有遺囑執行人,則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錢濟鄂之遺產清理人,即無不合。本院審酌錢濟鄂因單身在台,其親屬為大陸地區及美國籍人民,未能來台處理繼承事宜,有事實上不能管理遺產之情,致使錢濟鄂之遺產所涉之權利義務關係久懸未決,為兼顧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權益,並考量管理錢濟鄂遺產之地緣關係與便利性,爰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錢濟鄂之遺產清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清理人
裁判日期:2012-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