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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醫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35號原 告 祥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桂煜即創健診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蕭桂煜即創健診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柒仟零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裁判日期:201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