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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國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重國字第25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徐利華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5 月2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12-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