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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國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 告 鄭明源

鄭明隆鄭月昭鄭月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李岳洋律師陳宏彬律師被 告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莊月桂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39 號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行政訴訟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先決問題乃被告於民國99年8 月

6 日所為登記面積變更之行政處分是否違法為前提,而兩造就該行政處分之爭訟,現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39 號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審理中,是本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應以前揭行政訴訟判決結果為據,揆諸前開法條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1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