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 告 鄭明源
鄭明隆鄭月昭鄭月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李岳洋律師陳宏彬律師被 告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莊月桂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39號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年5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被告提出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9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925號裁定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9號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茲被告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