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0號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融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雅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鄭雅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0,000元,應
繳裁判費65,8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34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