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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薩摩亞商玫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ROSE HOUSE INTE

RNATIONAL ENTERPRISES LTD.)法定代理人 黃騰輝訴訟代理人 戴湘淩

王廸吾律師複 代理人 邱仁楹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 正律師

黃蓓蓓律師反訴被 告 黃騰輝訴訟代理人 莊 正律師

黃蓓蓓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WEALTH SKY INTERNATIONAL CO., LTD兼 法 定代 理 人 翁一緯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永祥

吳俊賢黃騰瑩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3 年3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裁判案由:給付股權款
裁判日期:201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