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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反訴原告 WEALTH S.兼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反訴原告 翁一緯

吳俊賢黃騰瑩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薩摩亞商玫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ROSEHOUSE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LTD.)、黃騰輝間請求給付股權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裁判案由:給付股權款
裁判日期:201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