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22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訴訟代理人 吳佩蓉
王舒薇被 告 昶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法定代理人 黃坤永被 告 台文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訴訟代理人 張焱鵬
蔡淑華被 告 STANI 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 STEPHE TANIDJAJA訴訟代理人 洪淑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請求權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4 月27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