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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10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劉玉枝複代理人 張廼良律師

蔡亞寧律師被 告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訴訟代理人 楊文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七六四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臺灣高等法院一百年度上字第四三三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764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433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裁判日期:201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