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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10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反訴原 告即 被 告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訴訟代理人 楊文山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日期:201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