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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10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089號聲 請 人 彭耀華即 原 告相 對 人 馮智虹即 被 告 石素蘭

彭建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前於民國103年1月21日向最高法院聲請補充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規定,該聲請即於同日繫屬於本院。又本院應作成相對人即被告馮智虹所有位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地應移轉予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聲字第644號裁定參照)。

三、查,聲請人前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6月28日以100年度重訴字第1089號裁定駁回,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足見本院係以程序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未為實體裁判,自無訴訟標的一部有脫漏之情事。是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於法未合,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環宇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