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35號原 告 陳勇龍
林家賦陳雅萍陳富美王昇章翁淑玲杜政道許文村杜源輝施玟成黃玉琳林秋麟廖淑婷何鳳星謝忠祥被 告 楊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宗被 告 林秉彬
王宗前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一紙在卷足憑。是依據上開法文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姜悌文法 官 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