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20號原 告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介岑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法定代理人 王國武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複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