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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1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22號原 告 林福貴被 告 鄭鴻章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分配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以台北市○○區○○里○○街10之3號為被告之送達地址,然經本院命原告補正被告之最近戶籍謄本,經原告補正後,依據被告之戶籍謄本記載所示,被告固原設籍於台北市○○區○○里○○街10之3號,後於99年9月14日遷出,現戶籍地址為桃園縣○○鄉○○路○○號10樓,又依據原證3買賣合約書之記載所示,被告於99年12月1日與訴外人何天明簽署買賣合約書,合約書「立契約書人(賣方):鄭鴻章」欄位亦記載地址為「桃園縣○○鄉○○路○○號10樓」,可見被告之住所已非台北市○○區○○里○○街10之3號,且被告亦應有以桃園縣○○鄉○○路○○號10樓為其住所之意思。故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案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裁判案由:返還分配價款
裁判日期:201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