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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1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上 訴 人 台北遷建基地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鄭美蘭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瓏山林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王進湟因

100 年重訴字第1225號確認信託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合計為新臺幣748 萬2,916元(計算方式為:以100年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計算所得土地價額,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1萬2,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日期:2014-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