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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1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33號原 告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介岑原 告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漢卿共 同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法定代理人 王國武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複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款
裁判日期:2012-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