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75號原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 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被 告 柯陳幸佳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複 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內部分擔金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裁判案由:給付內部分擔金額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