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75號原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代 理 人 范值誠律師
林翠珊被 告 柯陳幸佳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複代 理 人 羅筱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內部分擔金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著有判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7 頁㈡倒數第1 行至第3 行雖已說明「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307 萬7,557 元為有理由,逾此請求,均屬無據。」等語,惟漏未於主文欄內載明「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諭知,故有本件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及判例意旨,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