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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3號原 告 應翠鳳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張永福律師被 告 吳忠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塗銷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39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所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萬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返還原告,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未具體說明因被告返還所有權狀正本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總計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32,120元,原告僅繳納117,600元,尚欠1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裁判日期:2011-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