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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8號原 告 珠晉源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複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被 告 藏巴啦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慈仁拉莫人被 告 羅珠嘉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等
裁判日期:201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