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8號原 告 珠晉源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複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被 告 藏巴啦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慈仁拉莫人被 告 羅珠嘉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8號原 告 珠晉源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複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被 告 藏巴啦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慈仁拉莫人被 告 羅珠嘉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