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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58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參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等
裁判日期:2011-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