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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83號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融資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汪陳碧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11,000 元,應

繳裁判費74,4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3,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

㈡如依限補繳裁判費,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陳怡如

裁判案由:清償融資債務
裁判日期:2011-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