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2號原 告 宏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方靜靜訴訟代理人 潘銘祥律師被 告 仲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芳訴訟代理人 許文哲律師
徐嘉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法 官 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