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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2號原 告 宏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方靜靜訴訟代理人 潘銘祥律師被 告 仲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芳訴訟代理人 許文哲律師

徐嘉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法 官 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裁判案由:給付地租
裁判日期:201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