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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被 告 黃淑琴兼 訴 訟代 理 人 林中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給付融資融券款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 年7 月7 日裁定命在該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揭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99年度金字第60號民事判決影本及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裁判日期:2012-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