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耀堂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愛蘭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320號移轉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肆萬柒仟捌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張文毓法 官 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