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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33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劉佳強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楊璨璵訴訟代理人 張威鴻律師

黃慧娟律師涂序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以判斷者而言。故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繫屬前縱有犯罪行為且牽涉裁判,亦不在該條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最高法院108 年台上字第935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此不惟停止應終竣之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57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1 年2月2日以被告因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之犯罪嫌疑牽涉本件裁判,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裁定命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4號刑事訴訟(下稱另案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另案刑事訴訟雖迄今仍未審結,然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情形尚與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要件不符,民事法院亦非不得自為調查審理,不受刑事法院認定事實之拘束,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賴秋萍法 官 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