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65號原 告 黃重榮 黃俊傑訴訟代理人 黃培菁被 告 黃玉凡訴訟代理人 陳章安 徐正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靖雅裁判案由:給付土地租金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