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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65號原 告 黃重榮

黃俊傑訴訟代理人 黃培菁被 告 黃玉凡訴訟代理人 陳章安

徐正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租金
裁判日期:2012-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