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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 告 劉樹埤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被 告 劉珍妮

劉建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珍妮、劉建銘住所地分別係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4 樓之3 、臺北市○○區○○街一段50號7 樓,有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另有原告提出之家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上所載被告地址可證。是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股份
裁判日期:201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