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71號聲 請 人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蘭芳、張台鳯、張定藩、胡姣安、張泉鳳、張穗鳳請求返還房地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8 月29日向本院聲請返還溢收之裁判費,有民事聲請退還裁判費狀上之收文戳在卷可憑,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日期,顯較本件請求返還房地事件之確定時點(本院於101 年12月27日判決、102 年1 月8 日裁定更正主文,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 年
9 月17日判決駁回其上訴)已逾3 個月,業經本院查詢辦案進行終結事項、相關裁定查明在卷。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2 項之規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