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58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583號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泮池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複代理人 陳威智律師被 告 吳佳霖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代理人 謝玉玲律師

黃淑怡律師被 告 王瓊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99年度重附民字第65號),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王瓊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零捌拾肆萬柒仟貳佰參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王瓊雲、吳佳霖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零陸萬壹仟肆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王瓊雲、吳佳霖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參萬伍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王瓊雲、吳佳霖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九,由被告吳佳霖負擔百分之八,餘由被告王瓊雲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陸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零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吳佳霖如以新臺幣陸佰零陸萬壹仟肆佰零叁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吳佳霖如以新臺幣參佰伍拾參萬伍仟伍佰陸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係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王瓊雲給付新臺幣(下同)22,619,875元,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吳佳霖於13,696,452元之範圍內與王瓊雲負連帶賠償責任,其嗣於訴訟繫屬中減縮請求金額,並對吳佳霖追加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為請求權基礎,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追加,與舊訴係本於同一基礎事實,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王瓊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王瓊雲於民國88年8月至96年9月30日期間,在伊人事室負責

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月報表及相關事項等業務;吳佳霖自79年10月間起在伊人事室擔任工友,91、92年間調至總務處雜工班,負責清潔工作。緣內政部為辦理59年7月2日以後退職駐衛警察人員,比照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發給退職補償金(下稱補償金),王瓊雲竟利用其負責辦理上開業務機會,為下列不法行為:

⒈連續自87年2月16日起至95年5月30日止(詳如附表一編號

1 至92所示),以「臺灣大學退休教授因人在國外,在臺無親人代領退職金,委由其在臺尋找代理人領取」為由,尋找不知情之人頭提供印章、帳戶存摺、身分證件,再由王瓊雲委由不知情之刻印業者,盜刻駐警聶御風、陳玉春、靖蘭亭、劉爾舉、董立山、盛德山、林華、蘇天炎、黃樹人、宋以煥、蘇瑞裕、劉生福(如附表一編號2 至13所示),及虛構之「王進順」等人(如附表一編號1 、14至

45、69、75、77、78申請人欄所示)印章,與吳佳霖共同虛冒駐警、人頭名義(或冒用真實駐警之名、或交叉利用人頭帳戶名義、或虛構姓名)製作不實委託書,王瓊雲則另利用先前真實申請文件中附具之臺北市政府人事退休公文,以黏貼人名後影印之方式,偽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政府人事退休公文,再將不實之申請文件登載於職務上製作之庶務清單、及駐衛警察退職補償金發給名冊(於領受人簽名欄上蓋用人頭帳戶提供之印章)、單據清單,自行蓋用人事室主任丙章後,連續持向總務長室、會計室基金組、審核組、歲計組行使,使伊承辦人將此不實駐衛警之申領退職補償金登載於支出傳票中,王瓊雲取得用印完成之支出傳票後再持向出納組承辦人員,使承辦人員亦陷於錯誤而登載簽發偽冒之人頭「申請人或受委託人」為受款人之支票交付王瓊雲,王瓊雲再回總務處、會計室、出納組用印後,即分別由王瓊雲或吳佳霖在支票背面代簽人頭之署押以完成背書,存入人頭帳戶內兌領,填妥領款單領得現金。王瓊雲再由現金中依據吳佳霖提供人頭數每件朋分1萬元予吳佳霖(見附表一編號3-9、11-14、16-

17、19-40 、42、44-46、48、61-65、68、78、86等48件),餘款則均由王瓊雲一人取得。王瓊雲、吳佳霖以前開手法,共詐得92筆駐警補償金(金額計21,305,592元,吳佳霖只參與上述48件)。另附表一編號55部分,則係王瓊雲利用其職務上辦理伊離職人員楊健宏申請查詢未取得退撫基金退費支票,而取得楊健宏身分資料及墊償退費金額之機會,訛詐楊健宏陪同至銀行櫃台兌領支票。

⒉與吳佳霖共同於95年7月3日,偽造台北市政府人事退休公

文(見附表一編號93),以人頭吳阿心名義,向伊申請駐衛警察退職補償金,使伊承辦該業務之職員陷於錯誤,支付如附表一編號93所示支票予給吳佳霖找來之人頭吳阿心。

⒊於附表一編號94至96所示時間,偽造台北市政府人事退休

公文,以人頭林吉利、劉信增、陳逸勝名義,向伊申請駐衛警察退職補償金,使伊承辦該業務之職員陷於錯誤,支付如附表一編號94至96所示金額之支票予給王瓊雲找來之人頭林吉利、劉信增、陳逸勝。

㈡王瓊雲、吳佳霖共同以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之背於善良風

俗方法,致伊受有損害(受損金額計22,227,912元,其中被告二人共同詐取之金額為11,375,280元,扣除吳佳霖於案發後繳還之49萬元,餘款為10,885,280元),伊即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訴請王瓊雲單獨或與吳佳霖連帶賠償。又被告詐領上開款項,無保有該等款項之法律上原因,伊亦得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彼等返還之。

又截至102年4月12日止,伊獲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協助,就王瓊雲、吳佳霖部分各獲償2,374,962元、1,061,160元,經抵充費用、利息及部分本金後(詳見附表二),被告二人應連帶賠償之金額計為9,596,963 元,王瓊雲應單獨賠償伊之金額為11,002,282元(含本金10,847,231元及利息 155,051)元。

㈢聲明為:

⒈王瓊雲應給付原告20,444,194元,及自10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王瓊雲應給付原告155,051元。

⒊吳佳霖應於9,596,963 元範圍內,與王瓊雲負連帶賠償責

任,並自100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則抗辯:

㈠王瓊雲部分:伊不否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惟伊就本事件已付

出慘重代價,且原告亦有扣伊退休金,伊若有錢一定會還給原告,希望原告能高抬貴手等語。

㈡吳佳霖部分:

⒈原告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後,始追加不當得利返還請

求權為請求權基礎,其訴訟標的之追加,超過移送前之範圍,應就超過之部分繳納裁判費,原告未繳納,其訴即非合法。且原告起訴所據之刑事判決,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3項規定,於主文中諭知伊應與王瓊雲連帶追繳犯罪所得發還予原告,其既得依刑事判決之認定受償,應無再提本件民事訴訟之必要,其訴顯乏權利保護之訴訟利益,應予駁回。

⒉伊與王瓊雲是同事,某日於人事室時,王瓊雲告以「有位

台大退職人員因年紀大且人在國外,不便回國親領退職金,想委託其幫忙找人代領」,伊因智識程度、階級地位均遠不如王瓊雲,加上王瓊雲待伊很好,伊才相信其說詞,為其提供人頭帳戶,惟伊並不知王瓊雲實際上在從事不法行為。又王瓊雲均事先將各委託書之委託人部分填妥,再由伊以人頭名義填寫於受託人處,致伊完全無從辨識王瓊雲以杜撰之人頭詐領駐警補償金,難認伊與王瓊雲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⒊縱認伊有侵權行為,惟伊提供請領人名義之件數,實際上

僅有47件,實際金額應為10,914,120元,扣除伊已匯還之49萬元後,原告得向伊請求之金額應為10,424,120元。另王瓊雲已指定其清償之款項,優先抵充與伊應連帶賠償之債務,是依附表二計算伊之「抵充本金」欄應加計王瓊雲清償之2,374,962 元,「本金餘額」欄之金額應隨之更正為7,226,780元。

⒋退步言之,縱認伊確實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惟伊所

參與之申請案,有部分事實發生於00年0月00日至89年6月27日間,原告至99年7 月始向伊請求賠償,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伊得拒絕給付。

⒌再者,原告位居國內學術龍頭地位,並列世界百大名校之

列,其內部各分層負責人,竟未依內政部發布之「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第8 條規定負查核之責,復又未就駐警補償金之發放編列預算,致無補償金總額之內控制度,應認原告機關既未依規定查核,亦未設內控制度之情形下,使僅係人事室組員職階之被告王瓊雲得偽以非駐警之人頭名義充作駐警人員詐領補償金得逞,顯有未盡保護自己利益之對己責任而與有過失。

⒍聲明為:

①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王瓊雲、吳佳霖因前開詐領補償金事件,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第1項第2 款等罪,業經判決有罪確定在案(歷審案號: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02號、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688 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18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㈠字第327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91號,下稱系爭刑案,見本院卷㈠第2-28頁、第202-233 頁、卷㈡第1-31頁、第34-36 頁),並均已入監服刑(見本院卷㈡第45頁、第74頁)。

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 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應所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

781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就吳佳霖部分雖追加民法第179 條規定為請求權基礎,然請求之金額並未逾移送前請求之範圍,揆諸上開判例意旨,難認原告就其追加之訴部分,有再繳納裁判費之義務,吳佳霖辯稱就追加之訴部分因原告未繳費而起訴不合法,容有誤認。

㈡次按執行名義之競合係對同一債權人之同一給付請求權,取

得二個以上之執行名義而言。例如債權人就同一借款,先取得附假執行宣告之判決,旋又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或就同一本票債務,取得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又取得給付本票票款之判決是。又執行名義競合時,債權人可選擇有利之一執行名義,或就數執行名義同時或先後聲請強制執行,惟因數執行名義係以同一給付請求權為內容,故如強制執行時給付請求權滿足時,債務即消滅,此時債權人若請求對債務人繼續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即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異議之訴,以為救濟;而未可遽認債權人就同一給付請求權取得一執行名義後,再循他法律途徑欲取得另一執行名義,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查系爭刑案之事實審判決書中,雖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王瓊雲、吳佳霖應將因犯貪污罪取得之財物,追繳發還予原告,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而前開追繳及抵償之裁判,經檢察官命令執行,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參見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2項規定),是可認原告針對本件之損害賠償及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已取得一執行名義,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於本件訴訟如獲勝訴確定判決,亦僅發生執行名義競合之情況,被告辯稱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要非可採。

㈢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所明定。查原告主張王瓊雲及吳佳霖有前述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不法行為,致其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應依前開規定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為王瓊雲所是認,吳佳霖雖辯稱其並無原告所指之侵權行為云云,然查:

⒈吳佳霖知悉其所代領者為駐警補償金,偽以其提供之人頭

名義填寫委託書,有時代王瓊雲跑駐警補償金申請流程,向出納組領取支票,偽以吳佳霖提供之人頭名義在支票背面背書兌換現金或存入帳戶等情,業據其於系爭刑案偵查中坦承(見99年度他字第3873號卷㈠第30至33頁),核與王瓊雲之證述相符(見一審卷㈠第178-182 頁),堪信為真,可認吳佳霖處理其所提供人頭之申請案,與王瓊雲共同偽造申請文件、領取支票,並在詐得現金後領取每人頭

1 萬元之報酬,確有參與王瓊雲之主要犯罪行為。⒉又王瓊雲曾告知吳佳霖所領取者為駐警人員補償金,業據

王瓊雲於系爭刑案審理中證述:「有跟她(指吳佳霖)講領的是退休駐警人員補償金」屬實。再吳佳霖於跑件時需要帶記載人頭資料之申請書等文件,且該申請並非密件,業據王瓊雲證述:「吳佳霖提供的人頭案件中,有她自己去跑件的情形」、「跑件的時候她需要帶申請書」、「申請不是密件」可憑,而吳佳霖之夫呂金泉、子呂俊生、兄吳阿財、兄吳阿心之名義,皆經偽以駐警名義,申請駐警補償金並同為領款人,有附表一編號46、48、63、64、65、86、93之申請文件、發票、核批公文附卷足憑,吳佳霖既可於跑件時翻閱非密件之資料,又明知其夫、子、兄未曾在原告擔任駐衛警察,卻仍偽以該人之名義申請駐警補償金,足認吳佳霖於提供人頭時,知悉王瓊雲係為詐領駐警補償金,其辯稱係為代退休人在國外之教授領取退休金,不知提供人頭係用以申領駐警補償金,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⒊況若僅單純合法為退休教授代領退休金,吳佳霖自可提供

其身分資料、帳戶存摺及印章為代領人,惟吳佳霖卻自始未提供上開資料,除以他人名義為人頭外,更於填寫委託書時,杜撰人頭之地址資料,顯認吳佳霖係擔心以其名義為領款人,將使他人起疑,吳佳霖諉稱不知情,不足採信,應認吳佳霖確有與王瓊雲共同詐領補償金之不法行為,原告依前引規定訴請彼等連帶賠償,即屬有據。

㈣查王瓊雲、吳佳霖共同詐領之補償金共49筆(即附表一編號

3-9、11-14、16-17、19-40、42、44-46、48、61-65、68、

78、86、93等49件),金額計11,375,280元,扣除吳佳霖於案發後繳還之49萬元,餘款為10,885,280元;王瓊雲單獨詐領之補償金金額則為10,852,632元。原告主張被告二人已為部分清償,就彼等清償之款項經抵充費用、利息及部分本金後,被告應連帶賠償之金額為9,596,963 元,王瓊雲應單獨賠償之金額則為11,002,282元(含本金10,847,231元及利息155,051 )元,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吳佳霖雖辯稱:王瓊雲已指定其清償之款項應優先抵充被告二人之連帶債務,故其應連帶賠償之本金應為7,226,780 元云云。惟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為民法第321 條所明定,如債務人於清償時並未指定抵充之債務,則應適用同法第322 條之規定以定抵充之順序。查王瓊雲向原告清償前述之損害賠償債務時,並未指定抵充之債務,而係於102年5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時表示同意以其清償之金額,抵充被告二人之連帶債務(見本院卷㈡第78頁),自不發生民法第321 條之指定抵充效力,吳佳霖以前詞置辯,誠無足取。

㈤又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

害及賠償義務人時,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為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明定。查吳佳霖與王瓊雲共同詐領之49筆補償金中,共有15筆發生於00年0月00日前(即附表一編號3-9、11-14、16-17、19-20),金額計3,535,560元。原告係於99年7月23日提起本件訴訟,此觀起訴狀上蓋用之本院收狀戳即明,是原告就前開15筆遭詐領補償金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業已罹於時效,吳佳霖提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為有理由(參見民法第144條第1項),是原告僅得訴請王瓊雲與吳佳霖連帶賠償6,061,403元(9,596,963-3,535,560=6,061,403)。惟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197條第2項亦著有規定,王瓊雲、吳佳霖因詐領前開已罹於時效之15筆補償金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彼等共同返還3,535,560元。又原告除請求王瓊雲、吳佳霖連帶或共同給付9,596,963元 外,另請求彼等加給自100年1月25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㈡第96頁),惟原告在計算被告應賠償之金額時,已將102年1月24日前之法定遲延利息納入抵充範圍(見附表二),是其請求之法定遲延利息,僅得自102年1月25日起算,併予指明。

㈥吳佳霖復辯稱:原告有關駐警補償金之發放並未另行編列獨

立預算,係由該校「管理及總務費用之人事費」項下支應,並無補償金總額等內控制度,未能於87年及時發現王瓊雲之不法行為,顯未盡保護自己利益之對己義務,應認與有過失云云,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損害之發生,被害人與有過失者,須其過失行為亦係造成該損害發生之直接原因,始足當之。如損害之發生,因加害人一方之故意不法行為引起,被害人縱未採取相當防範措施或迴避手段,不能因此認被害人對損害之發生亦與有過失,而有前揭過失相抵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損害之發生,係因王瓊雲與吳佳霖故意共同偽造不實申請書,致原告人事室、總務處、會計室、出納室等承辦該項退職金發放業務之人員陷於錯誤,依前引判決意旨,尚難認為原告對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吳佳霖此部分之主張,即非有理。

㈦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王瓊雲

給付11,002,282元,及其中10,847,231元自10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王瓊雲、吳佳霖連帶給付6,061,403 元,及自10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王瓊雲、吳佳霖共同給付3,535,560 元,及自10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㈧原告及吳佳霖均陳明願供擔保,分別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

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於法均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㈨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鸝稻附表一:

┌─┬─────┬───────┬──────┬─────┬──────┐│編│ 申請人 │ 領款人 │ 申請日期 │ 請領金額 │支票號碼 ││號│ │(尋得人頭者)├──────┤ │(背書人) ││ │ │ │ 具領日期 │ │ │├─┼─────┼───────┼──────┼─────┼──────┤│1 │王進順 │王唐尾(王瓊雲)│87年2 月16日│230,580元 │AA0000000 ││ │(非駐警)│ ├──────┤ │(王瓊雲) ││ │ │ │87年2 月23日│ │ │├─┼─────┼───────┼──────┼─────┼──────┤│2 │聶御風 │劉信增(王瓊雲)│87年4 月24日│230,580元 │AA0000000 ││ │(駐警) │ ├──────┤ │ (王瓊雲) ││ │ │ │87年4 月27日│ │ │├─┼─────┼───────┼──────┼─────┼──────┤│3 │陳玉春 │吳陳隨子(吳佳 │87年9 月28日│230,580元 │AA0000000 ││ │(駐警) │霖) ├──────┤ │ (吳佳霖) ││ │ │ │87年9 月28日│ │ │├─┼─────┼───────┼──────┼─────┼──────┤│4 │靖蘭亭 │呂金泉(吳佳霖)│87年10月23日│230,580元 │AA0000000 ││ │(駐警) │ ├──────┤ │ (吳佳霖) ││ │ │ │87年10月26日│ │ │├─┼─────┼───────┼──────┼─────┼──────┤│5 │劉爾舉 │施金發(吳佳霖)│87年11月11日│230,580元 │AA0000000 ││ │(駐警) │ ├──────┤ │ (吳佳霖) ││ │ │ │87年11月13日│ │ │├─┼─────┼───────┼──────┼─────┼──────┤│6 │董立山 │鄭廉安(吳佳霖)│87年12月15日│230,580元 │AA0000000 ││ │(駐警) │ ├──────┤ │ (吳佳霖) ││ │ │ │87年12月16日│ │ │├─┼─────┼───────┼──────┼─────┼──────┤│7 │盛德山 │吳文彬(吳佳霖)│87年12月28日│245,952元 │AA0000000 ││ │(駐警) │ ├──────┤ │ (吳佳霖) ││ │ │ │87年12月29日│ │ │├─┼─────┼───────┼──────┼─────┼──────┤│8 │林華 │吳阿心(吳佳霖)│88年1 月18日│245,952元 │AA0000000 ││ │(駐警) │ ├──────┤ │(吳佳霖) ││ │ │ │88年1 月18日│ │ │├─┼─────┼───────┼──────┼─────┼──────┤│9 │蘇天炎 │吳阿搖(吳佳霖)│88年3 月25日│245,952元 │AA0000000 ││ │(駐警) │ ├──────┤ │ (吳佳霖) ││ │ │ │88年3 月26日│ │ │├─┼─────┼───────┼──────┼─────┼──────┤│10│黃樹人 │吳靜怡(王瓊雲)│88年5 月3 日│245,952元 │AA0000000 ││ │(駐警) │ ├──────┤ │ (吳佳霖) ││ │ │ │88年5 月4 日│ │ │├─┼─────┼───────┼──────┼─────┼──────┤│11│宋以煥 │吳阿財(吳佳霖)│88年5 月26日│245,952元 │AA0000000 ││ │(駐警) │ ├──────┤ │ (吳佳霖) ││ │ │ │88年5 月26日│ │ │├─┼─────┼───────┼──────┼─────┼──────┤│12│蘇瑞裕 │王志偉(吳佳霖)│88年7 月16日│230,580元 │AA0000000 ││ │(駐警) │ ├──────┤ │ (吳佳霖) ││ │ │ │88年7 月16日│ │ │├─┼─────┼───────┼──────┼─────┼──────┤│13│劉生福 │呂慶安(吳佳霖)│88年8 月6 日│245,952元 │AA0000000 ││ │(駐警) │ ├──────┤ │(吳佳霖) ││ │ │ │88年8 月9 日│ │ │├─┼─────┼───────┼──────┼─────┼──────┤│14│王鴻鈞 │呂俊生(吳佳霖)│88年12月31日│230,580元 │AA0000000 ││ │(非駐警)│ ├──────┤ │ (吳佳霖) ││ │ │ │89年1 月3 日│ │ │├─┼─────┼───────┼──────┼─────┼──────┤│15│羅夢彬 │劉建宏(王瓊雲)│88年1 月27日│230,580元 │AA0000000 ││ │(非駐警)│ ├──────┤ │ (王瓊雲) ││ │ │ │89年1 月27日│ │ │├─┼─────┼───────┼──────┼─────┼──────┤│16│ 顧崇炎 │邱景浤(吳佳霖)│89年1 月28日│230,580元 │AA0000000 ││ │(非駐警)│ ├──────┤ │ (吳佳霖) ││ │ │ │89年1 月28日│ │ │├─┼─────┼───────┼──────┼─────┼──────┤│17│李元勳 │鄧福源後改名為│89年2 月29日│230,580元 │AA0000000 ││ │(非駐警)│鄧宇承(吳佳霖)├──────┤ │ (吳佳霖) ││ │ │ │89年3 月2 日│ │ │├─┼─────┼───────┼──────┼─────┼──────┤│18│濮天衡 │邢天立(王瓊雲)│89年3 月29日│230,580元 │AA0000000 ││ │(非駐警)│ ├──────┤ │(吳佳霖) ││ │ │ │89年4 月1 日│ │ │├─┼─────┼───────┼──────┼─────┼──────┤│19│李元山 │余秀鳳後改名為│89年6 月12日│230,580元 │CC0000000 ││ │(非駐警)│余珈祺(吳佳霖)├──────┤ │ (吳佳霖) ││ │ │ │89年6 月13日│ │ │├─┼─────┼───────┼──────┼─────┼──────┤│20│顧崇一 │鄧炯敦(吳佳霖)│89年6 月27日│230,580元 │CC0000000 ││ │(非駐警)│ ├──────┤ │ (吳佳霖) ││ │ │ │89年6 月28日│ │ │├─┼─────┼───────┼──────┼─────┼──────┤│21│羅三義 │鄧福南後改名為│89年8 月2 日│230,580元 │CC0000000 ││ │(非駐警)│鄧宇鈞(吳佳霖)├──────┤ │ (吳佳霖) ││ │ │ │89年8 月3 日│ │ │├─┼─────┼───────┼──────┼─────┼──────┤│22│李振山 │余世揚(吳佳霖)│89年8 月31日│230,580元 │BC0000000 ││ │(非駐警)│ ├──────┤ │ (吳佳霖) ││ │ │ │89年9 月4 日│ │ │├─┼─────┼───────┼──────┼─────┼──────┤│23│賴振山 │林世喨(吳佳霖)│89年10月2 日│230,580元 │BC0000000 ││ │(非駐警)│ ├──────┤ │ (吳佳霖) ││ │ │ │89年10月3 日│ │ │├─┼─────┼───────┼──────┼─────┼──────┤│24│賴振義 │呂慧慈後改名為│90年6 月6 日│230,580元 │BC0000000 ││ │(非駐警)│呂泳宜(吳佳霖)├──────┤ │ (吳佳霖) ││ │ │ │90年6 月11日│ │ │├─┼─────┼───────┼──────┼─────┼──────┤│25│羅作霖 │施金龍(吳佳霖)│90年7 月2 日│230,580元 │BC0000000 ││ │(非駐警)│ ├──────┤ │ (吳佳霖) ││ │ │ │90年7 月2 日│ │ │├─┼─────┼───────┼──────┼─────┼──────┤│26│賴振元 │施進福(吳佳霖)│90年8 月31日│230,580元 │BC0000000 ││ │(非駐警)│ ├──────┤ │ (吳佳霖) ││ │ │ │90年8 月31日│ │ │├─┼─────┼───────┼──────┼─────┼──────┤│27│賴振勳 │施金梅後改名為│90年10月29日│230,580元 │BC0000000 ││ │(非駐警)│施卉臻(吳佳霖)├──────┤ │ (吳佳霖) ││ │ │ │90年10月29日│ │ │├─┼─────┼───────┼──────┼─────┼──────┤│28│李德山 │顏蔡春(吳佳霖)│90年11月19日│230,580元 │BC0000000 ││ │(非駐警)│ ├──────┤ │ (吳佳霖) ││ │ │ │90年11月19日│ │ │├─┼─────┼───────┼──────┼─────┼──────┤│29│賴元勳 │顏景泉(吳佳霖)│90年12月3 日│230,580元 │BC0000000 ││ │(非駐警)│ ├──────┤ │(吳佳霖) ││ │ │ │90年12月3 日│ │ │├─┼─────┼───────┼──────┼─────┼──────┤│30│賴鴻鈞 │顏美惠(吳佳霖)│90年12月12日│230,580元 │BC0000000 ││ │(非駐警)│ ├──────┤ │ (吳佳霖) ││ │ │ │90年12月12日│ │ │├─┼─────┼───────┼──────┼─────┼──────┤│31│羅振山 │周麗華(吳佳霖)│90年12月26日│230,580元 │BC0000000 ││ │(非駐警)│ ├──────┤ │ (吳佳霖) ││ │ │ │90年12月26日│ │ │├─┼─────┼───────┼──────┼─────┼──────┤│32│賴振彬 │高金子(吳佳霖)│91年1 月22日│230,580元 │BC0000000 ││ │(非駐警)│ ├──────┤ │ (吳佳霖) ││ │ │ │91年1 月23日│ │ │├─┼─────┼───────┼──────┼─────┼──────┤│33│李元邦 │周月琴(吳佳霖)│91年2 月1 日│230,580元 │BC0000000 ││ │(非駐警)│ ├──────┤ │ (吳佳霖) ││ │ │ │91年2 月1 日│ │ │├─┼─────┼───────┼──────┼─────┼──────┤│34│羅夢元 │周水火(吳佳霖)│91年2 月22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吳佳霖) ││ │ │ │91年2 月22日│ │ │├─┼─────┼───────┼──────┼─────┼──────┤│35│鄭振才 │周志彬(吳佳霖)│91年3 月6 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吳佳霖) ││ │ │ │91年3 月6 日│ │ │├─┼─────┼───────┼──────┼─────┼──────┤│36│羅夢勳 │施吳濷(吳佳霖)│91年3 月15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吳佳霖) ││ │ │ │91年3 月15日│ │ │├─┼─────┼───────┼──────┼─────┼──────┤│37│賴勳元 │蘇建安後改名為│91年3 月26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蘇禮安(吳佳霖)├──────┤ │ (吳佳霖) ││ │ │ │91年3 月26日│ │ │├─┼─────┼───────┼──────┼─────┼──────┤│38│李義勳 │周志鴻(吳佳霖)│91年4 月9 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吳佳霖) ││ │ │ │91年4 月9 日│ │ │├─┼─────┼───────┼──────┼─────┼──────┤│39│羅振邦 │林蘭馨(吳佳霖)│91年4 月17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吳佳霖) ││ │ │ │91年4 月17日│ │ │├─┼─────┼───────┼──────┼─────┼──────┤│40│李鴻鈞 │蘇建邦(吳佳霖)│91年4 月26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吳佳霖) ││ │ │ │91年4 月26日│ │ │├─┼─────┼───────┼──────┼─────┼──────┤│41│王元邦 │陳世偉(王瓊雲)│91年5 月8 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吳佳霖) ││ │ │ │91年5 月8 日│ │ │├─┼─────┼───────┼──────┼─────┼──────┤│42│王夢鈞 │蘇鈺真後改名為│91年5 月28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蘇采優(吳佳霖)├──────┤ │(王瓊雲) ││ │ │ │91年5 月28日│ │ │├─┼─────┼───────┼──────┼─────┼──────┤│43│高進勝 │王鈞毅(王瓊雲)│91年6 月17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由王鈞毅親││ │ │ │91年6 月19日│ │簽背書) │├─┼─────┼───────┼──────┼─────┼──────┤│44│鄭名洲 │吳政哲(吳佳霖)│91年8 月2 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吳佳霖) ││ │ │ │91年8 月5 日│ │ │├─┼─────┼───────┼──────┼─────┼──────┤│45│高夢勝 │邱迪民(吳佳霖)│91年10月21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吳佳霖) ││ │ │ │91年10月21日│ │ │├─┼─────┼───────┼──────┼─────┼──────┤│46│呂金泉 │呂金泉(吳佳霖)│91年12月5 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吳佳霖) ││ │ │ │91年12月5 日│ │ │├─┼─────┼───────┼──────┼─────┼──────┤│47│邢廣馨 │邢廣馨(王瓊雲)│91年12月23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吳佳霖) ││ │ │ │91年12月24日│ │ │├─┼─────┼───────┼──────┼─────┼──────┤│48│呂俊生 │呂俊生(吳佳霖)│91年12月30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吳佳霖) ││ │ │ │91年12月30日│ │ │├─┼─────┼───────┼──────┼─────┼──────┤│49│劉建宏 │劉建宏(王瓊雲)│92年6 月18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王瓊雲) ││ │ │ │92年6 月19日│ │ │├─┼─────┼───────┼──────┼─────┼──────┤│50│劉信增 │劉信增(王瓊雲)│92年6 月27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王瓊雲) ││ │ │ │92年6 月27日│ │ │├─┼─────┼───────┼──────┼─────┼──────┤│51│王濬哲 │王濬哲(王瓊雲)│92年8 月29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王瓊雲) ││ │ │ │92年9 月2 日│ │ │├─┼─────┼───────┼──────┼─────┼──────┤│52│劉建奇 │劉建奇(王瓊雲)│92年10月13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王瓊雲) ││ │ │ │92年10月16日│ │ │├─┼─────┼───────┼──────┼─────┼──────┤│53│李國豪 │李國豪(王瓊雲)│92年10月23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由李國豪之││ │ │ │92年10月24日│ │母親簽背書)│├─┼─────┼───────┼──────┼─────┼──────┤│54│賴振民 │王唐尾(王瓊雲)│92年11月12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王瓊雲) ││ │ │ │92年11月13日│ │ │├─┼─────┼───────┼──────┼─────┼──────┤│55│楊健宏 │楊健宏(王瓊雲)│92年11月25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王瓊雲) ││ │ │ │92年11月25日│ │ │├─┼─────┼───────┼──────┼─────┼──────┤│56│鄭名基 │廖惠茹(王瓊雲)│92年12月26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王瓊雲) ││ │ │ │92年12月29日│ │ │├─┼─────┼───────┼──────┼─────┼──────┤│57│王春福 │王春福(王瓊雲)│93年1 月13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王瓊雲) ││ │ │ │93年1 月14日│ │ │├─┼─────┼───────┼──────┼─────┼──────┤│58│王鈞毅 │王鈞毅(王瓊雲)│93年6 月11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王瓊雲) ││ │ │ │93年6 月14日│ │ │├─┼─────┼───────┼──────┼─────┼──────┤│59│劉信增 │劉信增(王瓊雲)│93年7 月12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王瓊雲) ││ │ │ │93年7 月14日│ │ │├─┼─────┼───────┼──────┼─────┼──────┤│60│李國豪 │李國豪(王瓊雲)│93年8 月31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由李國豪之││ │ │ │93年9 月1 日│ │母親簽背書)│├─┼─────┼───────┼──────┼─────┼──────┤│61│周水火 │周水火(吳佳霖)│ │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吳佳霖) ││ │ │ │93年9 月15日│ │ │├─┼─────┼───────┼──────┼─────┼──────┤│62│周志彬 │周志彬(吳佳霖)│93年9 月29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吳佳霖) ││ │ │ │93年9 月29日│ │ │├─┼─────┼───────┼──────┼─────┼──────┤│63│呂金泉 │呂金泉(吳佳霖)│93年11月2 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吳佳霖) ││ │ │ │93年11月2 日│ │ │├─┼─────┼───────┼──────┼─────┼──────┤│64│呂俊生 │呂俊生(吳佳霖)│93年11月24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吳佳霖) ││ │ │ │93年11月24日│ │ │├─┼─────┼───────┼──────┼─────┼──────┤│65│吳阿心 │吳阿心(吳佳霖)│93年12月2 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吳佳霖) ││ │ │ │93年12月3 日│ │ │├─┼─────┼───────┼──────┼─────┼──────┤│66│劉建奇 │劉建奇(王瓊雲)│93年12月24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王瓊雲) ││ │ │ │93年12月27日│ │ │├─┼─────┼───────┼──────┼─────┼──────┤│67│劉建宏 │劉建宏(王瓊雲)│93年12月31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王瓊雲) ││ │ │ │93年12月31日│ │ │├─┼─────┼───────┼──────┼─────┼──────┤│68│邱景浤 │邱景浤(吳佳霖)│94年1 月17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王瓊雲) ││ │ │ │94年1 月17日│ │ │├─┼─────┼───────┼──────┼─────┼──────┤│69│王名洲 │王唐尾(王瓊雲)│94年2 月2 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王瓊雲) ││ │ │ │94年2 月2 日│ │ │├─┼─────┼───────┼──────┼─────┼──────┤│70│林建亨 │林建亨(王瓊雲)│94年3 月21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王瓊雲) ││ │ │ │94年6 月28日│ │ │├─┼─────┼───────┼──────┼─────┼──────┤│71│林立偉 │林立偉(王瓊雲)│94年4 月6 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王瓊雲) ││ │ │ │94年4 月6 日│ │ │├─┼─────┼───────┼──────┼─────┼──────┤│72│邱志宏 │邱志宏(王瓊雲)│94年4 月22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王瓊雲) ││ │ │ │94年4 月26日│ │ │├─┼─────┼───────┼──────┼─────┼──────┤│73│邢天立 │邢天立(王瓊雲)│94年5 月31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王瓊雲) ││ │ │ │94年6 月2 日│ │ │├─┼─────┼───────┼──────┼─────┼──────┤│74│高文忠 │高文忠(王瓊雲)│94年6 月28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王瓊雲) ││ │ │ │94年6 月28日│ │ │├─┼─────┼───────┼──────┼─────┼──────┤│75│李名洲 │李晨筠(王瓊雲)│94年7 月15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由李晨筠之││ │ │ │94年7 月16日│ │母親簽背書)│├─┼─────┼───────┼──────┼─────┼──────┤│76│林志翰 │林志翰(王瓊雲)│94年8 月1 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王瓊雲) ││ │ │ │94年8 月4 日│ │ │├─┼─────┼───────┼──────┼─────┼──────┤│77│張元邦 │張慧娟(王瓊雲)│94年8 月31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王瓊雲) ││ │ │ │94年8 月31日│ │ │├─┼─────┼───────┼──────┼─────┼──────┤│78│呂振邦 │呂慶安(吳佳霖)│94年9 月23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吳佳霖) ││ │ │ │94年9 月25日│ │ │├─┼─────┼───────┼──────┼─────┼──────┤│79│高金獅 │高金獅(王瓊雲)│94年10月26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王瓊雲) ││ │ │ │94年10月27日│ │ │├─┼─────┼───────┼──────┼─────┼──────┤│80│林國清 │林國清(王瓊雲)│94年11月1 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林國清親自││ │ │ │94年11月2 日│ │簽名背書) │├─┼─────┼───────┼──────┼─────┼──────┤│81│高祥峻 │高祥峻(王瓊雲)│94年11月15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王瓊雲) ││ │ │ │94年11月15日│ │ │├─┼─────┼───────┼──────┼─────┼──────┤│82│謝啟祥 │謝啟祥(王瓊雲)│94年11月26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王瓊雲) ││ │ │ │94年11月25日│ │ │├─┼─────┼───────┼──────┼─────┼──────┤│83│謝子欽 │謝子欽(王瓊雲)│94年12月15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吳佳霖) ││ │ │ │94年12月15日│ │ │├─┼─────┼───────┼──────┼─────┼──────┤│84│朱景太 │朱景太(王瓊雲)│95年1 月3 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王瓊雲) ││ │ │ │95年1 月6 日│ │ │├─┼─────┼───────┼──────┼─────┼──────┤│85│林信豪 │林信豪(王瓊雲)│95年1 月13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王瓊雲) ││ │ │ │95年1 月14日│ │ │├─┼─────┼───────┼──────┼─────┼──────┤│86│吳阿財 │吳阿財(吳佳霖)│95年1 月23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吳佳霖) ││ │ │ │95年1 月24日│ │ │├─┼─────┼───────┼──────┼─────┼──────┤│87│王鈞毅 │王鈞毅(王瓊雲)│95年2 月8 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王瓊雲) ││ │ │ │95年2 月8 日│ │ │├─┼─────┼───────┼──────┼─────┼──────┤│88│王濬哲 │王濬哲(王瓊雲)│95年2 月24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王瓊雲) ││ │ │ │95年2 月26日│ │ │├─┼─────┼───────┼──────┼─────┼──────┤│89│藍達選 │藍達選(王瓊雲)│95年3 月24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王瓊雲) ││ │ │ │95年3 月24日│ │ │├─┼─────┼───────┼──────┼─────┼──────┤│90│王春福 │王春福(王瓊雲)│95年5 月1 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王瓊雲) ││ │ │ │95年5 月2 日│ │ │├─┼─────┼───────┼──────┼─────┼──────┤│91│邢天立 │邢天立(王瓊雲)│95年5 月9 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王瓊雲) ││ │ │ │95年5 月11日│ │ │├─┼─────┼───────┼──────┼─────┼──────┤│92│邱志宏 │邱志宏(王瓊雲)│95年5 月29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王瓊雲) ││ │ │ │95年5 月30日│ │ │├─┼─────┼───────┼──────┼─────┼──────┤│93│吳阿心 │吳阿心(吳佳霖)│95年7 月3 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吳佳霖) ││ │ │ │95年7 月16日│ │ │├─┼─────┼───────┼──────┼─────┼──────┤│94│林吉利 │林吉利(王瓊雲)│95年8 月13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王瓊雲) ││ │ │ │95年8 月23日│ │ │├─┼─────┼───────┼──────┼─────┼──────┤│95│劉信增 │劉信增(王瓊雲)│95年9 月1 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 (王瓊雲) ││ │ │ │95年9 月25日│ │ │├─┼─────┼───────┼──────┼─────┼──────┤│96│陳遠勝 │陳遠勝(王瓊雲)│95年9 月28日│230,580元 │BD0000000 ││ │(非駐警)│ ├──────┤ │(王瓊雲) ││ │ │ │95年9 月28日│ │ │└─┴─────┴───────┴──────┴─────┴──────┘

裁判日期:201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