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9號原 告 陳明雄兼訴訟代理 張淑敏人被 告 鄭玉鎮兼訴訟代理 鄭玉端人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清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耕地租約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