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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9號原 告 陳明雄

張淑敏被 告 鄭玉鎮兼訴訟代理 鄭玉端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清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耕地租約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三十七頁第十九、二十行中關於「惟系爭

1、2號既自99年2月11日無效」之記載,應更正為「惟系爭1、2號租約既自100年4月27日起無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日期:2013-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