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43號原 告 洪政德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律師被 告 黃趙守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十六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