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43號原 告 洪政德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律師被 告 黃趙守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仍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三、請原告於14日內具狀表明下列事項:㈠對系爭合約第13條約定之意見為何?㈡本件請求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14與上開約定之關聯為何
?㈢請提出坐落系爭土地上14棟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重劃前城中區幸段140-25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