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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7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5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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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恆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13-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