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85號原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王品云陳薇筠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法定代理人 王國武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複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