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8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43號原 告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介岑原 告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漢卿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法定代理人 王國武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複代理人 謝承益律師

洪宗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29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關於本案仍有以下事實不明而調查之必要:

一、原證三所示之95年2、3月間所簽訂之支援協議書第六項「其他」第1點記載「本協議相關作業細則另行研商訂定」,內容為何?是否即指被證三函稿所載之作業細則?

二、被告於95年間簽訂上開協議書後,至被證三所示之97年9月12日協調會,其間是否曾於95年間、96年間向原告主張收取校驗費用?抑或至99年5月間,始主張95年、96年間費用應予扣抵?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款等
裁判日期:201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