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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8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50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游利洪管 理 人 游象輝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游象和

參 加 人 游光炎訴訟代理人 游象瑞被 告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松發訴訟代理人 呂昱德律師

范嘉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一年度上字第六二三號撤銷不動產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明揭其旨。

二、經查,本件兩造及參加人對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究為何人所有有所爭執,且經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一年度上字第六二三號撤銷不動產登記等事件審理中,則本件原告是否為系爭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而得訴請被告拆屋還地及給付不當得利案件,即係以該訴訟所認定之法律關係為據。且經本院徵詢兩造意見後,本院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1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