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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8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63號原 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韓商斗山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韓商斗山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貳拾肆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貳仟叁佰柒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201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