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89號原 告 毛作維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被 告 陳亞芳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代理人 陳秀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預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裁判案由:請求預告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