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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89號原 告 毛作維(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被 告 陳亞芳(即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代理人 陳秀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預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毛作維 被告陳亞芳」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即被上訴人)毛作維 被告(即上訴人)陳亞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裁判案由:請求預告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2-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