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10號原 告 吳朝樟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複代理人 魏肯堂被 告 世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