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48號上 訴 人 林世昌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梁淑惠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948號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佰叁拾叁萬柒仟零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壹萬零肆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