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53號原 告 許月鳳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複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李叡迪律師被 告 李志龍即鄭葆珠之.
李志驤即鄭葆珠之.李憶梅即鄭葆珠之.李憶櫻即鄭葆珠之.李憶蔓即鄭葆珠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勝雄律師被 告 臺北市○○區○○路.
地區晶宮大廈)都.法定代理人 劉大貝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複代理人 黃懷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