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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9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53號原 告 許月鳳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複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李叡迪律師被 告 李志龍即鄭葆珠之.

李志驤即鄭葆珠之.李憶梅即鄭葆珠之.李憶櫻即鄭葆珠之.李憶蔓即鄭葆珠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勝雄律師被 告 臺北市○○區○○路.

地區晶宮大廈)都.法定代理人 劉大貝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複代理人 黃懷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裁判日期:201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