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277號聲 請 人 王者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香織聲請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277號聲 請 人 王者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香織聲請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