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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監宣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林照純

2樓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後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受監護宣告之人林照容與監護人即聲請人間有何利益衝突,而有選任特別代理人必要之原因及事實。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林照容親屬之同意書。

三、被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日期:201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