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林照純
2樓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後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受監護宣告之人林照容與監護人即聲請人間有何利益衝突,而有選任特別代理人必要之原因及事實。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林照容親屬之同意書。
三、被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